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男,1985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男,197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男,197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再审申请人刘**、梁**、程**、梁*(以下简称刘**等人)因与被申请人李**、阮**、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梁**、程**、梁*申请再审称,(一)案涉玻璃棚安装工程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不属于高空作业,并不要求从事工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从而认为申请人主张由阮**、阮**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充分,显属...(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