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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李**、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18)沪011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9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郭**与女友李*1及朋友杨**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梅园路xxx号重庆鸡公煲饭店吃夜宵,期间郭**一方与邻桌用餐的许**(另处)、吴*2等人互相敬酒。次日凌晨1时30分许,郭**等人欲结账离开时因敬酒事宜与许**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吴*2之子吴1(另处)恰至上述饭店用餐,见双方争吵遂上前掌掴郭**。郭**被劝离后怀恨在心,通过微信等纠集其朋友被告人李**、王**等人至上述饭店为其出气,王**带领朋友“二毛”(身份不详)共同前往。上述人员至饭店附近碰面后,郭**先独自进入饭店招手示意吴1至饭店外未果,后郭**、王**遂持棍棒,与李**、杨**等人共同进入饭店,吴1见状持酒瓶上前推搡王**,随后双方各自持棍棒、酒瓶等发生互殴。期间,吴1被殴打致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腰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均构成轻伤二级;右额部创口、右膝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经李**电话通知亦于当日至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上网追逃,公安机关于2018...(本文书还有44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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