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871元和利息7406元,共计68277元;2022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6%计算,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被告分四次购买原告的羊肉,货款共计74871元。之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货款14000元,但拒不支付剩余货款60871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王...(本文书还有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