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韩*、海南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农业*************(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韩*,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某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医疗费18753.77元(2)护理费4233.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4)误工费15600元(5)交通费540元,暂共计:41827.37元。二、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王**于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22213.57元,护理费4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误工费17000元,交通费540元,复印费19元,镶牙费用1509元,共计48301.57元。事实与理由:1、交通事故发生情况:2023年12月27日19时09分左右,被告韩*骑电动车...(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