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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与刘**、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3)林中民一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3-09
  •  
  • 【案例概要】

    1、与雍**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雍**与刘**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明确了租金、挖掘机的价值以及发生意外由谁承担的问题。

    2、与赖光岩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欲证明在雍**与刘**签订合同之前与赖光岩也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当时三方协商由刘**来承担赖光岩的租金。

    3、证明一份;察隅县上察隅镇人民政府证明,欲证明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致。

    4、照片一组;欲证明该挖掘机的毁损是因为山体滑坡所致。

    第一被告答辩称:原告雍**并非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也因原告非所有权人而无效。该起事故是因为泥石流而引发的,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山体滑坡,这是两种不同的地质灾害。90万元的诉请没有计算依据。另,据我们所知因该起事故涉案的标的物已经于2013年3月10日在保险公司获得理赔86万元。同时第一被告反诉称:2012年8月2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雍**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012年9月19日正在施工作业的卡...(本文书还有389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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