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保险理应由上诉人进行理赔,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辩称,答辩人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时上诉人提供的均为电子化、格式化保单,未对相应的免责条款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对车辆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李**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完全过错方。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紫金保险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李**和被告王**赔偿原告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252,386.42元;2.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5月30日4时50分许,被告李**无证...(本文书还有4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