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冀0705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梁**未提出上诉,原判决刑事部分在上、抗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秦**、秦**不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23年12月2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梁**醉酒(乙醇含量为299.54mg/100ml)驾驶冀gp××**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宣化区察哈尔大街河子西中学西侧时,车辆前部与被害人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乘车的被害人张某琴(1963年8月**日出生)当场死亡、被害人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宣化大队认定,梁**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张某琴无责任。事发当日,被害人李**被送往张家口市宣化区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688.1元。之后转入张家口市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1、双侧髋臼骨折;2、双侧耻骨下支骨折;3、左10—12肋骨骨折;4、腰1—5椎体横突骨折;5、骶骨两侧撕脱骨折;6、双侧胸腔积液;7、蛛网膜出血。2024年2月10日出院,住院70天,共计花费医...(本文书还有5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