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1725.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6月6日,胡培富驾驶桂c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是原告,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人是被告)由广东省阳山县青莲镇往阳山县城方向行驶,行至260省道30km+40m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驾驶人胡培富受伤,车辆受损,灌渠损坏的交通事故。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认定胡培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根据清远市中级法院(2018)粤1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事项支付了共计71725.6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次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一、灵川县万通汽车信息服务中心在我司为桂c2××**号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含不计免赔,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本案事故造成道...(本文书还有5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