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戚*与被告凌*、宁夏陈*******(以下简称“陈*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被告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凌*、陈*公司向戚*支付工程款97849.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凌*、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凌*承揽陈*公司建设的××县土建及水暖安装工程。2012年7月6日,戚*和凌*签订《工程合同书》,戚*分包室内水暖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59元,工程面积为5039.82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97349.38元;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后,凌*(甲方)支付戚*(乙方)全部工程款项(不包含税金...(本文书还有2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