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贺**因诉河南省人***作出的《河南省人***关于舞钢市2012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452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被上诉人河南省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一审诉称:2011年8月份舞钢市银河纺织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贺**举报到舞钢市国土局,于2011年9月1日立案,到2012年8月19日进行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三项决定处罚、没收、退还土地。在2012年9月3日直接交接办理手续。河南省人***找几个不是冢李*孙*一组的群众,进行造假签字按手印,又不开群众代表会议,在2012年11月6日、2012年11月7日、2012年11月14日、2012年11月15日伪造证据,掩盖非法...(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