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倪**、杭州钱塘***********(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倪**、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并在审理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倪**立即归还借款166万元;2.被告倪**支付166万元借款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3.被告建材公司为被告倪**承担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由法院基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以确定被告建材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审理中变更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被告倪**系朋友关系,被告倪**为了经营需要,于2018年11月19日经过金梅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已经归还借款34万元,余款166万元一直未归还,故于2021年4月1日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的5%,2022...(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