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台州市黄******(以下简称昌业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2021年8月13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00元(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吴**系专利号为z*******0011.4、名称为“收纳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3月23日,并于2018年7月3日获得授权并公告,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专利基本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