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6日起诉来院,并申请庭前调解,后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祝世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被告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30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2日,原告参与被告基金投资收取收益项目,但具体投资内容和投资计划并不清楚,原告因对其信任,转账给被告30万元用于投资,被告承诺会将收益分给原告。2020年底,被告联系原告表示投资出现问题,目前在想办法那会本金,但本金至今未归还。
被告答辩称:原告将30万元交付给被告进行投资是事实。后因被告投资原告开设的饭店,双方于2021年10月协商一致,饭店由原告独自经营,被告及其朋友的出资不再向原告主张,原...(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