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云梦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与其他55名原告诉工行云梦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上述五十六起案件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工行云梦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增加诉请为: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时中国工商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到被告处存钱,被告的工作人员即大堂经理万玲接待了原告,万**原告的存款交到银行柜台窗口点钞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因万玲身穿工商银行工作服,银行的工作人员平时也有揽储业务,所以原告并未存疑。后存款到期原告到被告处找万玲,但被告称万玲已经辞职,并称万玲所收款项与被告无关,应找万玲偿还。原告认为商业银行作为专门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客户也是基于对专门金融机构的高度信赖,优先选择商业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服务,高度信赖关系的建立和持续存在,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管控机制,审慎尽责地开展金融业务,商业银行负有的审慎经营义务是其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未能尽到审慎经营义务,因其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的缺失或疏漏,给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堂经理万玲...(本文书还有6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