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恒*******诉被告刘**、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捷、人民陪审员殷伟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后被告刘**、王**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起异议,被驳回后由本院继续审理。原告东莞市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黄**金,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市恒*******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案外人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垫付的未获清偿的工人工资款3628172.05元及利息(以3628172.05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6年10月10日为431081.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为东莞汉平家具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汉平公司承...(本文书还有3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