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都市郫*******指控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本文书还有3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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