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因与上诉人抚州市羊*******(以下简称“羊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独任审理程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并改判羊易公司向秦*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40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42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433.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2829.2元、治疗期间护理费...(本文书还有9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