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焦点1,本院认为,虽然吴**将部分案涉工程分包给张**的行为无效,但张**依然可以就其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主张工程款的支付。张**与吴**就工程款的逾期支付约定了违约金及利息,现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一审判决支持张**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并无不当,二审予以认可。
针对焦点2,本院认为,椿林公司是先从发包人处承包到案涉工程,然后才与曾**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故椿林公司与曾**和吴**系转包关系,而张**系从吴**处承接的工程,其与椿林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张**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椿林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椿林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焦点3,本院认为,《经营管理承包协议书》虽然确定...(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