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5日5时40分,原告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辽f×××**二轮摩托车,沿乡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北井子镇小岗村东站路口处(鹤大线1511公里+200米)自南向北横过鹤大线时,与被告徐**驾驶的沿鹤大线快车道自西向东行驶的辽f×××**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东港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东港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当天又转至丹东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涉案辽f×××**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东深公司,事故发生前,该车由被告东深公司出售给被告华丹公司,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该车在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处被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员被告徐**系...(本文书还有1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