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讷河市九**********(以下简称祥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祥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抽地合同书无效;2、被告将违法收回原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14.3亩返还给原告;3、被告赔偿因违法收回原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8年1月1日,原告家庭共分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46.2亩,因原告欠被告往来债务14,909.90元无力偿还,被告在2001年12月18日,逼近原告与其签订了以地抵债的抽地合同书,被告将其分得土地中的14.3亩以40.00元的价格用于抵偿债务至2027年12月31日止,抵偿债务金额为14,872.00元。根据法律规定,抽地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14.3...(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