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薛*、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经韩**介绍,被告薛**原告现金90000元,月息1分,韩**作为担保人签字认可。后经追要,被告已经偿还利息48000元,其余未还,特具文起诉。
被告薛*辩称,借原告90000元属实,但是,被告韩**使用50000元,被告薛*使用40000元,2018年春节前后(使用20个月)被告薛*已经把40000元本金及利息8000元归还原告,剩余50000元本息应当由被告韩**归还。
被告韩**辩称,被告薛**90000元,利息1分,被告韩**仅是担保人。
根据当...(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