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某乙公司述称,一审判决某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通过与吕**和解方式履行完毕。
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医疗费43,45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2,405.50元、护理费8,962.20元、残疾赔偿金221,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94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某某****************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40%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4年02月05日20时30分许,吕**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徐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撞徐**停放在路边的鲁h9××**号/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致双方车损及吕**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道路交...(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