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2021年4月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
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仅依据微信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该转账不是借款,原、被告在**队,有货款转账往来,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意思表示的...(本文书还有31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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