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瓦房店铁***********(以下简称兴业保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大连铁路**********(以下简称房产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业保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原审被告房产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业保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2018)辽0281民初****号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厂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该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张*以包所有人工、建筑施工材料的“大包”方式承包了该工程,但该判决没有对所涉“垫付4万元钱”的事实进行审理认定。张*、孙**、阎庆援等人虽在工程量计算表中签字,但该工程量计算表并不包含扩方买地的4万元。故原判依据(2018)辽0281民初****号判决证明张*、孙**、阎庆援等人掌握并了解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且包括为买地扩方“垫付4万元钱”无事实依据,本案也没有就张*、孙**、阎庆援等人掌握并了解“垫付4万元钱”买地扩方事实的来龙去脉做出审理,只是对被上诉人“垫付4万元钱”...(本文书还有5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