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某农********(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某物*****(以下简称“某2公司”)、王**2、赤峰市松*******,原审被告松山区某*****、郝**、卢**、王**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3)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王**2、赤峰市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冯**,松山区某*****、郝**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1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首先,某2公司未向某1公司提出过关于建设库房的申请,也未向上诉人交纳过物业管理费,上诉人只是将场地出租给某2公司使用,收取场地使用费,并且双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王**2签字向被告某1公司提出关于建设库房的申请,向被告某1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一审判决另查明部分,一审法院查明:“涉案仓库使用的电表及电表箱的安装工作由被告某1公司负责”,属事实认定错误。庭审中卢**及各商户以及某2公司都认可是某2公司负责的电表及电表箱的安装工作,一审判决书中却查明是由某1公司安装明显有悖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和其他依据。最后,一审法院查明:“在同一火灾事故同类庭审中,被告某1公司申请该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员工出庭,该证人称,2022年9月29日,被告某1公司因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问题被松山区消防局处罚并责令整改,但被告某1公司未整改完毕”属事实认定不清,没有任何证据支撑。上诉人从未收到过消防部门关于某2公司库房的相关整改文件意见,上诉人作为上市公司下属企业一直合法合规经营,愿意积极接受政府的一切监管,不存在收到整改意见后不整改的情况,如收到整改文件某1公司都会配合,并在整改期间进行整改反馈。就本案而言,火灾发生区域在事发前上诉人并未收到过任何整改通知,不存在需要上诉...(本文书还有8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