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森瑞***********(以下简称森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艾***********(以下简称艾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森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被上诉人艾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瑞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22)豫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解释了《技术服务协议》的内容,作出了“孙**2017年7月1日之后参与了双方的合作服务事项”的错误认定,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技术服务协议》第一条,2.1服务方式约定服务采用按次服务方式,并按实际服务次数计费,服务地点在艾新公司但该约定并未对每次服务的方式进一步约定,属约定不明……《劳务合同》与《技术服务协议》在履行时间上存在交叉,故双方当事人在《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期间的工作与双方合作期间的工作不易分别单独进行考量因在《hbv一期临床实验安排》显示孙**为总指挥,故本院认为孙**2017年7月1日之后参与了双方的合作服务事项对于上述认定,上诉人不予接受,理由如下:一、依据《技术服务协议》的内容能够确定每次服务的方式为:由被上诉人在约定的服务地点(被上诉人公司)按次向上诉人提供约定的服务(临床技术服务指导),《技术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方式是明确的第一,依据《技术服务协议》的内容能够明确无误地确定服务地点在被上诉人公司首先,上诉人认为,《技术服务协议》对协议2.1服务方式虽然对每次服务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但对服务地点的约定非常明确因此服务地点不应属于约定不明具体而言,《技术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地点为乙方(被上诉人)公司其次,即便认为《技术服务协议》对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本文书还有7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