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者富昆认为被告人者**在陆良县新建盖的房屋占用了其家的土地,2017年5月14日12时许,者富某持铁锤去砸该房屋的一侧墙角,者**用言语制止,被者富某持刀追撵。者**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者**(者**之兄),后者**和者**到现场,者**再次用言语制止者富某,者富某随即持刀冲过来将者**的左手臂杀伤。者**捡起一根钢管击打者富某头部等部位,将者富某打倒在地上,并让者**和闻讯而来被告人者**将者富某打残。二人随后持钢管击打者富**手脚及腰部,致者富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者**被送至医院包扎伤口。
经鉴定,者富某系他人持易挥动、具有一定硬度的钝性物体(如钢管类)打击头部及胸背部至颅脑损伤合并左侧血气胸死亡。者**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实案件来源、案发地点及案件结果的客观证据。
1、接处警单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4日18时27分,陆某县者**中午12:20电话向陆良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称:现在,在三岔河周*村7社121号,者富某(精神有问题)拿大锤砸我家房子,请求处理。处警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18时30分39秒。2017年5月14日12时11分,陆良县公安局三岔河派出所接县局110指令:周*七队一名叫者**的报称其家房屋被一叫者富**损坏,且者富某有伤人行为,请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者**已经送往医院,者富某已死亡,后上报刑侦大队到达现场处置。同日陆良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卫星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在陆良县三岔河镇舟东村委会7组大村嘴子村者**家在建房西侧村内道路上,中心现场在者**家在建大门西侧道路上,者**家在建大门正对面路上见有一具用灰色沙发巾遮盖的成年男尸,尸体头西北,脚东南。现场可见有滴落状血迹、片状血迹、少量...(本文书还有7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