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与被告嘉兴市妇****、武警浙江*******(以下简称武警医院)、浙江大学*************(以下简称浙大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明某2与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嘉兴市妇****的委托代理人钟**、被告武警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浙大儿童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起诉称:2019年6月2日,原告因发热、咳嗽一天到被告嘉兴市妇****就诊,医生诊断为发...(本文书还有10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