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经核算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15926.82元(包*被告平安财保杭州支公司已付的8000元),其中非医保医药费159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伤住院治疗9天,故原告主张其因伤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营养费: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确认原告因伤产生营养期为60日。据此,原告主张其因伤产生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误工费: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确认原告因伤产生误工期为120日。据此,原告主张其因伤产生误工费19897.2元(60521元/365天*12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5.护理费: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确认原告因伤...(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