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顿********(以下简称康顿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申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沪0117民初****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被告金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23)沪0117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金典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追加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中,原告康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金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林*(第一次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典公司、林*...(本文书还有3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