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世园林公司、华人公司既未参加庭审,也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嘉鑫建筑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将盛世园林公司、华人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盛世园林公司给付工程款195万元并给付利息,并要求华人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我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华人公司将绿化室外景观工程发包给盛世园林公司,2016年9月16日,盛世园林公司将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嘉鑫建筑公司。嘉鑫建筑公司于2016年9月底开始施工,2016年11月22日撤场。我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8)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盛世园林公司给付嘉鑫建筑公司工程款195万元并给付利息(以19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华人公司在195万元范围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就上述款项,嘉鑫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