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多*与被告杨*、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被告赵**以原告的诉讼标的及案涉事实正由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以杨*涉嫌合同诈骗罪,该案正在审理中,该案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处理结果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同日,本院作出(2021)云0721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22年5月27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杨*、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房款167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22日至2021年1月14日止(共419天)的利息11502元,并继续支付2021年1月15日至归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多*经常到丽江出售虫草等藏区土特产,期间多次将特产出售给被告杨*,被告杨*拖欠了原告部分款项,双方约定将该货款抵部分房款,由被告方将尚***小区**栋...(本文书还有4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