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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都江堰市*****、四川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川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12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都江堰市*****(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项目部对刘**有书面授权,某某租赁站提交的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建筑周*作业用料租赁合同》(以下简称5月15日合同)有案涉工程项目部盖章和负责人杨*签字,故合同相对方是案涉工程项目部。刘**仅系代办分期结算,并非案涉建材的承租人,案涉租赁行为的后果应由案涉工程项目部承担。综上,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甲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相较于某某租赁站2021年8月的起诉,本案起诉的证据材料中凭空多出了5月...(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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