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都江堰市*****(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工程项目部对刘**有书面授权,某某租赁站提交的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建筑周*作业用料租赁合同》(以下简称5月15日合同)有案涉工程项目部盖章和负责人杨*签字,故合同相对方是案涉工程项目部。刘**仅系代办分期结算,并非案涉建材的承租人,案涉租赁行为的后果应由案涉工程项目部承担。综上,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甲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相较于某某租赁站2021年8月的起诉,本案起诉的证据材料中凭空多出了5月...(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