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湘通**********(以下简称湘通公司)诉被告湖南艺光**********(以下简称艺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湘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艺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52559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58483.19元,共计311042.19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告湘通公司与被告艺光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株洲海关大楼整体改造项目提供电线电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其材料送到被告方项目所在地。现该项目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原告与被告核实账目,被告尚*原告252559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艺光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承建株洲市海关大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于2017年1月开始到2018年6月完工交付,...(本文书还有3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