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格林**********、沈阳格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江、吕**(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部分没有查清。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大量证据,足以证明下列事实:1、2020年8月18日-19日,沈阳市沈河区24小时降水量52.1毫米,达到暴雨标准。2、2020年8月18日,上诉人家漏水点多达18处。3、上诉人于漏水当天通过微信聊天将漏水情况反映给沈阳格林**********的物管王*之后,物管王*于2020年8月19日下午在微信中通知上诉人待业委会签字后,施工队随后进场维修。3、施工队进场维修后至今,上诉人家不再漏雨。4、2017年9月,上诉人购买案涉房屋至今,未对房屋外部环境做过任何改动。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已提供足够证...(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