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市城************诉被告山西恒业********(以下简称山西恒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
2022年3月1日,被告山西恒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刘**、朱**当事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刘**是申请人山西恒业********在青海省西宁市负责工程项目投标、承揽建设工程的合作方(有合作协议可以证实)。2017年申请人中标青海省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后,被申请人刘**私自将该项目交由其配偶朱*实际施工建设,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由朱*以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申请人并未实际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建设,施工建设中的单项工程的分包、转包申请人并不知情。实际施工人朱*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申请人授权,以申请人的名义与原告西宁市城************签订《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是朱*无权代理申请人(并没有申请人的受...(本文书还有1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