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沈*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年3月7日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没有对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汪*的案涉款项52万元作出准确定性,且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汪*并未将上述案涉款项偿还给上诉人1、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汪*的案涉款52万元系其出售沈*市和平区房屋92万元卖房款(资金监管89万元、定金2万元、卖房尾款1万元)中的一部分;2、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汪*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称其做生意需要用钱向上诉人借款,上诉人将上述的92万元卖房款全部出借给二人,其中的89万元于2021年3月5日转入被上诉人宋*的招商银行(尾号:880427)账户内、定金2万元系由案外人房屋中介张某某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微信分四笔转给被上诉人宋*(每笔5000元)、卖房尾款1万元由原审被告汪*于2021年3月6日通过微信转给被上诉人宋*,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汪*的借款,合计92万元;3、被上诉人宋**对上诉人借款92万元中的40万元于2021年5月6日转给与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汪*一起做生意的案外人张某的招商银行(尾号:659575)账户内,同日案外人张某又将上述的40万元转账到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6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