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张**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届满,被告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偿还孙**欠款22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8月15日,张**在孙**处借款600元,承诺第二日归还。2023年9月3日,张**以还信用卡为由从孙**处借走1600元。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张**以各种理由不偿还债务,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张**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与张**系朋友关系。2023年8月15日,张**(微信备注名为张情月)向孙**发送微信消息“老师,你先转600...(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