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李*、第三人汤**、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某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上诉人为汤**的父亲,汤**是家中独子,双方在2004年购买案涉房产时已对出资作出口头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上诉人与汤**约定上诉人出资部分占房款的比例,上诉人享有案涉房产15.4%份额。汤**认可上诉人享有的案涉房产产权份额,只是后来对上诉人的份额未办理房产登记。
被上诉人李*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汤**、范**未作陈述。
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停止对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房产证号**x**)的执行...(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