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铁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辽刑一终字第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辽宁省沈阳市...(本文书还有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