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州市璞*********(以下简称璞尚公司)、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广州市璞*********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梁**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4298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该损失以54298元为基数,按最近一次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劳务费时止);2...(本文书还有1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