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以镇安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指派检察员郭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余**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陕h******两轮摩托车沿镇安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4+900m处时,与相向驶来由汪某某驾驶的陕h******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汪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xx中心鉴定,被告人余**血醇浓度为277.05m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