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佩捷*********(以下简称佩捷尔公司)与被告浙江爱得*********(以下简称爱得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0日、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佩捷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参加第一次庭审、常*参加其余两次庭审,被告爱得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佩捷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279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54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4日前,案外人澳大利亚擎迅推广有限公司(tractionpromotionsptyltd)(以下简称擎迅公司)与原告协商购买冰酒机事宜,由案外人向原告提供冰酒机图纸,按照图纸生产冰酒机。原告随即与被告签订合同商定由被告按照图纸生产,60天交货,若卖方由于生产原因导致设备交货迟延...(本文书还有4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