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男,1974年4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女,1968年11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侯**、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侯**和我经历多次离婚诉讼,均未提及双方存在对外共同债务,在我向法院申请执行侯**财产时,本案诉讼才发生,我有理由怀疑本案诉讼的真实性。侯**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的57,638元分为两笔,其中一笔37,638元,侯**提供的证人杨*向法院提交了转账凭证,但仅能证明案外人杨*向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消费37,638元,无法证明该款是侯**缴纳的房款,且根据行业习惯,杨*作为阳光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可以代替客户缴...(本文书还有1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