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徐**及原审被告某某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4)鲁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4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减少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李*50000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责任不公平。1.被上诉人徐**驾驶的电动三轮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事故和李*的损失也完全是由徐**驾驶的电动三轮造成的,李*损失应该全部由徐**承担,并且应该判决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清该事实,造成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明显不公。2.本案事故前,于*驾驶的鲁np****轿车处于停放状态,且停在火锅店前的停车位置内,并影响其他车辆通...(本文书还有4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