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遗漏、法律适用错误,以致作出损害上诉人(一审被告)合法利益的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一审被告)的合法权益。一、被上诉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消灭。第一,双方签订的《收据》内容是: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现金款项后,用于被上诉人市场开业之日,保证上货到市场经营的保证金,若上诉人未按约定上货到市场经营,并处以两倍赔偿。上述内容明确约定了上诉人的义务:接到被上诉人的开业通知,配合完成入驻市场进行货物买卖。这是被上诉人拟定的合同内容,上诉人并没有做任何修改,按协议约定只要上诉人完成了开业入驻市场买卖,即履行完毕协议的内容,合同约定是非常明确的,上诉人已经按照约定在开业之前就入驻市场进行经营,所以该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根据一般交易习惯,第一份《收据》履行完毕后,双方才会签订了第二份《合作协议》,且第二份合同也已履行完毕。案涉上诉人分别于2021年5月至6月前后与被上诉人签订第二份《合作协议》,从常理来看,只有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才可能签订第二次《合作协议...(本文书还有5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