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至信**********与被告潘**、青海腾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至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腾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至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67321.8元,取暖费76525.35元,共计人民币143847.1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青海腾友*********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大通县文体大厦商业综合楼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5年,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写字楼1.5元/㎡、商铺2.5元/㎡,住宅1.3元/㎡。水电、气费由原告向业...(本文书还有31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