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某乙**与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3915.58元、利息100元、罚息23613.06元,共计187628.64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2024年11月8日),2024年11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费未实际产生)。事实与理由:被告何**因经营盈江县各就各位烤吧资金不足,通过电子渠道向原告某甲某乙**申请贷款164000元。2021年9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个人版)。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