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57,400元、拖车施救费2,200元、评估费2,900元,以上共计6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要素均无异议:2022年06月18日09时51分,刘*红驾驶车牌号为豫k5××**号车辆与寇永昌驾驶豫k8××**号车辆,在河南省许昌市魏*区许由西路**号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豫k5××**号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红负事故全部责任,寇永昌不承担责任。豫k5××**号...(本文书还有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