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兆兴*********(以下简称兆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星*************(以下简称建星六分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陇县人民法院(2022)陕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兆兴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13年11月26日,被上诉人与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来被上诉人无力垫资施工。2014年3月15日,上诉人推荐第三人陕西新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知公司”)与被上诉人育才路项目部签订了《协议书》并组织了施工。在育才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的工程款由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733字未显示)